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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挺纪律规矩 用好“四种形态”

发布时间:2016-03-30

周玉金

  中纪委王岐山书记强调,“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运用“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在工作思路、工作方式、工作方法上进一步转变。作为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我认为把握和运用“四种形态”应从四个方面入手。

  一是“咬耳扯袖”须出实招。要善于批评教育。“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就是要把监督执纪的关口前移,用批评教育手段把守住纪律和规矩的第一道关口。监督执纪的批评教育不同于一般的谈话教育,具有一定的严肃性,应该是轻于问责处理、党纪处分的一种组织手段,纪检监察干部要善于运用这种手段达到红脸出汗、提醒震慑的目的。批评教育要规范化。既然是监督执纪的一种有效手段,批评教育就不能随意而为,谁来谈话、怎么教育,在开展批评教育谈话之前都应该有方案、有步骤,要能根据不同对象的不同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谈话。谈话不是两个人私下聊天,要以组织的身份出现,形成正规的谈话记录,谈话记录要留档备案,体现工作的严肃性。批评教育不能“隔靴搔痒”。批评教育要达到效果就不能蜻蜓点水地说两句应付差事,这样不仅不能达到“红脸出汗”的效果,还适得其反,降低了纪检监察组织在党员干部心中的威信。要明确告知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主动帮助他分析和认清形势,让谈话对象真正得到警醒,受到教育,行有所止。

  二是监督检查重在经常。要通过监督检查及早发现问题。要切实履行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职能,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发现,早教育,早制止,少做亡羊补牢的工作。要健全监督机制,对敏感问题、重点领域加强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早介入,防止小洞不补,大洞吃苦。要通过监督检查推进问题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整改目标、整改期限,实行挂图作战。纪检监察组织要按照序时要求督查整改工作的进展,及时向党委报告整改工作情况,协调推进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要通过监督检查促进制度完善。在问题整改落实的基础上,加强工作的研究与思考,排查梳理制度上的盲区,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现有制度进行修订完善或研究出台新制度规范,堵塞制度漏洞,形成科学、完善、有效的制度体系。

  三是执纪审查毫不松懈。要认真对待问题线索。“咬耳扯袖”成为常态不等于对案件就放任不管,执纪审查仍然是纪检监察组织的主业主责。要增强工作的敏锐性,综合利用信访、公安、农经、综治等各方面的资源寻找问题线索,不放过任何的蛛丝马迹。要把好纪律规矩的尺子。新的《准则》《条例》在内容上精益求精,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领会其精神实质所在,把握好“纪”与“法”的界限,强化纪在法前的意识,坚持纪严于法。要认真对照“六大纪律”,用显微镜和放大镜“扫描”党员干部的行为,动辄则咎。要提升执纪审查效果。执纪审查不以处分党员为最终目的,要做好后半篇文章。既要查清违纪事实,又要根据党员的违纪程度和认错态度,灵活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手段,达到惩处、教育、震慑相得益彰的效果,让党员干部在心服口服接受组织处理的同时还能保持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四是“一案双查”掷地有声。要责任明确。要把党委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一岗双责”责任落在纸上,以责任书、军令状的形式定下来,党委书记要定期听取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汇报,督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情况,直言不讳指出存在问题。要敢动真格。“教育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对“一岗双责”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相关责任领导,要敢于追责。实践表明,实施“一案双查”对相关责任领导追责能起到更好的震慑效果,能彻底改变相关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袖手旁观”的状况,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要严格追责。对相关责任领导实施“一案双查”不是向上级纪委交“作业”,而是本单位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被实施“一案双查”的责任领导,既已追究责任,就不能过分顾及面子问题,不痛不痒关起门来做个手续,交差了事。而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提升追究问责的实际效果,对其他领导干部起到震慑的效果。